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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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3-11 09:4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女子警务室遭猥亵,究竟是真是假?近日,一则女子警务室遭猥亵的消息震惊了世人,如果真系如 此,那么天理王法何在?而如果警务室猥亵的事情根本不存在,这自称被猥亵的女子又是为什么就此报案?是误会还是报复?猥亵的案件又能用什么方式来保障受害 人的权益?女子警务室遭猥亵,猥亵或没有猥亵,谁能拿出证据?这样的事件足以引起深思。
女子警务室遭猥亵,情节不构成犯罪。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太可耻
@附件为阿:#女子警务室遭猥亵#过去流氓在深山,现在流氓在XX。
@几份看破:#女子警务室遭猥亵#这也太过分了,一句没证据就没事了?那猥亵该拿出什么证据来才能证明被猥亵了?
@房间口:#女子警务室遭猥亵#太可耻了。就这样没事了?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磷肥厂:#女子警务室遭猥亵#那女的也不是啥好玩意,还说看手相就给人家看,37了这点事不懂?也许人家以为你也有那心呢。
事件回顾:
女子警务室遭猥亵
薛女士今年37岁,尚未结婚,从事教育工作,弹得一手好钢琴。薛女士与父母居住在南山某小区,父母也都是从事教育工作。
据 薛女士介绍,3月4日下午3点左右,她接到一条短信告知可以领取社保补贴。薛女士按照电话进行联系,对方说得有绘声绘色。但薛女士还是担心有假,因此前往 小区旁的警务室向警务室内值班的一名巡防员咨询。当时巡防员打了个电话,言语轻佻,“他在电话中说,我老婆收到这个短信,是不是诈骗的?”
薛 女士说,巡防员挂了电话,说这是条骗子短信,不用相信。不过,巡防员又开始询问她是哪里人,还要给她看手相。薛女士说,近日一家人都较为关注“手诊”,即 通过看手上的纹路等判断人体的器官情况,并去听了一些讲座。她以为这名巡防员也颇懂“手诊”之术,再加上对方是警务人员,也就没有防备,在警务室内的沙发 上坐下来,伸手让巡防员看,巡防员说她的手是富贵之人。闲聊几句,巡防员起身,去关警务室的大门。她也站起身,此时巡防员走向里间的小房子,并对她说来让 我抱一抱,就伸手抱她。她立即挣脱逃走。随后去往警务室所属粤海派出所报案。
法邦时评:
猥亵罪的认定
女子警务室遭猥亵,据南山公安分局介绍,接到举报后,分局非常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通过询问女事主、涉事巡防员,还原现场事件过程等方式进行细致调查,暂未发现有证据证明巡防员对事主薛某的行为构成猥亵。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结语:
女子警务室遭猥亵,事情还在进一步查明中。但是不论真相如何,都希望警务部门都能够严肃执法,第一要以身作则,第二民众不欠你什么。在生活中,法律问题时有发生,遇到时可多向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