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向清算组讨150万元律师费被驳回——青岛法院典型案例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被赋予法律人格,因注册而出生、因发展而成长、因注销而死亡。但与自然人不同的是,公司在注销前必须进行清算,也就是清理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在这一过程中,公司须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事务,对此,《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此理应十分熟悉,但我市一家律所或因忙中出错,或因一时疏忽,在追讨被拖欠的律师费时,竟以欠款公司的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却都疏忽了这一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在二审中法院发现了这一程序瑕疵,裁定驳回起诉。
律所状告清算组讨150万元代理费顾问费
2003年,青岛某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经营不善无法为继,当年2月10日,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聘请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为公司办理清算事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律所为实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律师费50万元;实业公司应先行支付5万元预付款,余款从收回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签约后,实业公司开始“哭穷”:“一时拿不出预付款,等收回债权一并支付吧。”考虑到还要继续合作,律所同意了这个要求。
在清算中,律所发现实业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并不只是清理债权债务这么简单。经协商,律所在2003年5月18日又与实业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律所担任清算组的法律顾问,期限为两年,顾问费100万元,从收回的债权中支付;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成本由律所自行承担,清算组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此后,律所开始兼顾两方面的工作,一些债权也陆续被收回,但不管是律师费还是顾问费,清算组始终分文未付。对此,律所曾多次催讨,但每次都被敷衍搪塞。见清算组打算赖账到底,律所只得诉诸法律,将清算组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律师费和顾问费150万元。
提交一信函原件揭开上百万欠款“面纱”
“这两份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律所既没有做任何清算工作,也未尽到法律顾问的责任,我们没有付款义务。即便如此,这笔钱我们也支付了,2005年3月1日,我们与律所签订了一份《代理费还款协议书》,支付了761万元律师费,其中就包括这150万元,该协议书经青岛市第二公证处公证。”清算组提交了协议书和公证书复印件。“这761万元代理费是2002年我所律师代理实业公司向某发展有限公司追讨债权的报酬,与150万元律师费和顾问费是两个法律关系,且合同是在清算组成立前一年签订的,不能混为一谈。”律所反驳,“这是2005年3月21日清算组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一份信函原件,其中,清算组明确承认拖欠我所150万元,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请求原审法院先帮助垫付50万元。”律所向法院提交了该信函的原件。
“这份信函我们从来没见过,无法立刻辨别真伪。”清算组对这一证据有些意外。经申请,法官宣布休庭,由清算组鉴别信函真伪,但在指定期限内,清算组未回复辨别结果,于是法官依法推定该信函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所与实业公司和清算组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合法有效,清算组在给法院的信函中已明确认可拖欠150万元律师费和顾问费的事实,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清算组主张该笔欠款已包含在761万元律师费中,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实业发展总公司向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顾问费共计150万元。
诉讼主体错误应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
对这一结果,清算组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清算组认为律所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了约定义务,一审法院对两份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认定既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已支付的“761万元中确实包含了这150万元,一审判决不予认可的理由太过牵强,请求依法改判。”清算组表示。761万元律师费代理的是“诉讼业务,150万元涉及的是非诉讼业务,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律所称。
法官曾试图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如愿。法院认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企业清算组既不是法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相关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法》也明确:清算组只能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基于此,清算组只能代表实业公司进行诉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上诉。
因实业公司尚未注销,所以清算组与律所签订合同产生的费用,应被认定为其为清理公司事务而产生的费用,仍然属于实业公司的债务,律所应当以实业公司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法官评析
《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解散事由出现至清算完毕前的公司在法律上被称为清算中的公司,包括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的公司和正在清算中的公司。公司因某种法定事由解散时,并不因解散事由出现而立刻导致法人资格消灭。从解散事由出现到公司法人资格消灭需要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即为公司的清算。在清算中,公司的法律人格继续存在,涉及清算中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除清算目的外,不得再进行经营活动。
【提示】 在清算期间,公司的民事诉讼活动不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