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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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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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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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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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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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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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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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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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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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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股东被追偿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1-14 14:4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二: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

    为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青岛某船舶公司的两名夫妻股东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我们是2008年12月19日成立的清算组,此时省高院的判决书尚未送达到我们手里,且我们一直不认可该判决,我公司没有欠棉麻公司任何债务,因此我们在当时并不属于‘已知债权人’,无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棉麻公司。”张某称。

    “你们作为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定程序,对船舶公司进行了恶意清算、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棉麻公司的代理人主张,“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三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清算义务人未完成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你们应当依法赔偿我公司的损失。”“我们的清算程序合理合法,呈交给注册登记机关的清算材料都是真实的,并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问题。船舶公司作为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公司,规模不大,经营时间短且营业地域范围未及全国,而作为我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的青岛是副省级城市,因此我们组成的清算组于2008年12月20日在青岛某报纸刊登了注销事宜的公告,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中关于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的精神。”张某认为,“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该法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应是建立在本来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可以得到清偿基础上,但因清算组过错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而导致债权人丧失了获得清偿的机会。此案中,船舶公司经过清算后的资产仅为819.4元,即便是我们申报所谓的债权,棉麻公司也得不到清偿,因此也不存在因我们夫妻俩未申报债权而丧失的获得清偿机会的问题,进而也不存在恶意清算,逃避债务之说。”

    注销公司逃避债务 夫妻股东同当被告

    2005年,青岛某船舶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与山东某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因棉纱款产生纠纷。2008年12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青岛某船舶公司给付山东某棉麻公司棉纱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00余万元。“虽然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但由于船舶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我公司始终收不回这笔债权。”棉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船舶公司的股东张某和赖某夫妻两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其公司财产不知去向,使我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棉麻公司将张某、赖某等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136785.1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履行清算义务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庭审中,棉麻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张某和赖某构成了侵权,应当依法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

    对此,张某和赖某均表示不认可:“作为船舶公司的股东,我们尽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但并未因此导致船舶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更谈不上由此给棉麻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我们不构成侵权。且我们后来还成立了清算组,也进行了实际的清算活动,棉麻公司的问题不在于我们。”

    “2008年12月20日,张某和赖某的确成立了清算组,但他们夫妻俩是为了逃避法定的清偿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对船舶公司进行恶意清算注销。”棉麻公司的代理人称,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两人既没有用书面方式通知棉麻公司,也没有进行公告,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棉麻公司无法行使自己的债权。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支付原告130万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和赖某与棉麻公司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和赖某一次性支付给棉麻公司130万元,棉麻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申请撤诉,不再追究两人及船舶公司的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并同意配合法院解除对两人财产的查封措施。张某和赖某在和解协议生效后,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再审申请书》。法官评析     

    清算是公司终止,健康、有序退出市场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然而在实践中,却又存在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有: 公司解散后没(1)有清算,但是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2)公司解散后,股东或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未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对上述情形,《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提示】依法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也是股东避免承担行政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护身符。在实践中,有些股东希望尽快完结清算程序或者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或者意图逃避公司债务等等,在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该行为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本案中被告张某、赖某,如果没有与原告达成和解,就会因违法注销公司而付出承担公司对外债务的代价。投资设立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要切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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