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公司解散未清算 担保人背黑锅
在公司解散或被注销后及时组成清算组,盘点剩余财产,清理债权、债务,这被称为股东“最后的责任”。公司清算既是对经营创业画上的句号,也是对债权人、债务人和合作伙伴的交代,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良心责任。但平度市一家企业的股东在经营不善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仅不及时清算,且企业的大部分资产也莫名其妙“消失”了。这可害苦了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并已如数还清贷款本息的合作伙伴。
该股东之所以这么做,目的显而易见——企图借企业解散来逃避债务。但企业被注销后股东真的就能“一走了之”吗?清算义务是想逃就能逃的吗?
公司解散未清算担保人替人还钱
1989年1月15日,平度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资7万元成立了一家村办集体企业——青岛市平度某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999年4月10日,该汽配厂更名为青岛某轮胎厂(以下简称轮胎厂),注册资金增至50万元。2003年,轮胎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情况,于是在当年3月28日向平度市某银行贷款4万元,由其合作伙伴青岛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提供担保。此后,轮胎厂经营每况愈下,不仅贷款分文未还,且未按时参加企业年检。2004年11月10日,平度市工商局对轮胎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其营业执照,责令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
对这一决定,股东村委会既不想办法还钱,也不组织清算。在这种不管不问中,轮胎厂的大部分资产已下落不明,厂房大门紧闭、院子里杂草丛生。为追回贷款,2005年9月,银行以担保人材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材料公司对轮胎厂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觉得冤枉,材料公司选择既不上诉也不还钱。经银行申请,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22日和4月10日向材料公司强制执行了贷款本金、利息和延迟履行罚金等共计75570元。
企业财产已灭失被告村委会担责
当了“替罪羊”的材料公司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被强制执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金。庭审中,材料公司提交了轮胎厂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以证明村委会的股东责任。但村委会辩称自己只是名义股东,欠款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部门的登记资料是对企业开办、注册和经营等情况的有权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此案中,平度市工商局的档案明确载明轮胎厂是由村委会申请并出资成立的,其性质为村办集体企业,因此,村委会是轮胎厂的开办单位和股东。对于名义股东的辩解理由,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同时,《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轮胎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及时清算,导致企业大部分财产灭失,材料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股东村委会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村委会向原告材料公司赔偿75570元及相应利息。
不服一审提上诉村委会终审败诉
对这一结果,村委会不服,并提起上诉。“虽然在工商登记时轮胎厂被界定为村办集体企业,我们也被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上是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家族企业。轮胎厂用于生产的厂房、设备、原料和流动资金都是李某个人筹集的,企业管理也均由李某的家人掌控,村委会从未派人参与或监督。经营收益同样由李某掌控和分配,多年来村委会分文未得,因此,轮胎厂不属于集体企业,是个人私营性质。一审法院只按照工商登记资料而不顾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改判。”村委会在上诉状中表示。“无论是轮胎厂初建时的7万元注资,还是后来增资至50万元,都是村委会出的钱,轮胎厂是典型的村办集体企业。”材料公司反驳。“轮胎厂的经营场地从何而来?”法官问。“是李某租赁我们的厂房。”村委会回答。“李某现在什么情况?”法官又问。“多年没联系了,听说去世了。”村委会表示。
法院认为,工商登记资料是企业对外公示,反映企业状况的基本资料。对轮胎厂只是形式上的集体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的辩解理由,村委会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否定工商登记资料,材料公司也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轮胎厂拖欠贷款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村委会在轮胎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组织清算。作为清算义务人,村委会有义务提供轮胎厂的财产状况,并对因其不清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轮胎厂的财产现已无法查找,在村委会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在解散时企业的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材料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予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有开办人或出资人的,其开办人或出资人为清算义务人,没有开办人或出资人的,其主管部门为清算义务人。
此案中,村委会作为轮胎厂的开办单位和出资人,在轮胎厂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是法定清算义务人,应当提供轮胎厂的财产状况,并在诉讼中对其不清算行为与材料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轮胎厂的财产已基本灭失,材料公司债权无法实现且村委会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推定轮胎厂的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应对其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担责,赔偿材料公司的损失。
【提示】
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清算,否则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对外债务时,股东或其他清算义务人须在导致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