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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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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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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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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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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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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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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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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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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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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担责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1-14 14:3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担责

未尽审验责任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补充赔偿

     新公司成立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的出资情况出具验资报告,但我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多年前对青岛某物流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存在瑕疵而惹上了官司。由于物流公司欠债22万余元,其两名股东当初出资时分别有20万元资金没有到位,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因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3年,赵某、徐某准备分别出资120万元、80万元设立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流公司)。同年7月1日,青岛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成立出具验资报告,验证赵某、徐某对物流公司的投资到位,其中物流公司在青岛某银行开立的账户内,赵某存入现金100万元、徐某存入现金60万元;在另一家银行账户内,赵某和徐某各存入现金20万元。

    2006年,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物流公司)与青岛物流公司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青岛物流公司向山东物流公司支付保证金、运费、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共计246537.63元。后经强制执行,青岛物流公司仍欠款232467.63元。“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青岛物流公司在另一家银行的账户内,赵某和徐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各有20万元出资为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和该银行在该公司设立时为其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和虚假的资金证明。”山东物流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和徐某应在虚假出资金额范围内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该银行应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的部分或者虚假出资金额证明以内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山东物流公司将赵某、徐某、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徐某分别在20万元范围内连带赔偿该公司229014元,会计师事务所及该银行对赵某、徐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未尽责出虚假验资报告验资机构被判补充赔偿

“我所没有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和询证函是出资人提供的,即使验资报告存在虚假,也不是我所主观的过错,因此我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认为。

    经查,该银行自始不存在该账户,会计师事务所向该银行发出的银行询证函、“交通银行进账单”上分别加盖的“现金清讫章”和“业务章”明显与该银行同期使用的相应印鉴不符。“我行从未向青岛物流公司出具过任何进账单和询证函,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银行的代理人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物流公司设立过程中,赵某和徐某的出资各有20万元不到位,在物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山东物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青岛物流公司的验资机构,负有派员向缴存出资款的银行发出银行询证函,并查证、取回银行进账单,收回银行盖章的询证函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证明其在验资过程中没有过错,应承担验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山东物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银行对此案所涉虚假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负有责任,依法应驳回其对该银行的诉讼请求。据此,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徐某各自在20万元范围内连带赔偿山东物流公司229014元,会计师事务所对赵某、徐某的履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终审:未向银行核实资金是否到账验资机构上诉请求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并提起上诉。“我所为青岛物流公司验资时遵循了相关的验资规则,并持有完整的验资工作底稿。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我所审查了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均证明验资资金已到位。我所并未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在验资过程中没有过错。”会计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认为,“我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和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对于验资依据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上印章的真伪仍无法鉴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即使此案所涉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是假的,我们也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该会计师事务所当庭提交了一份业务约定书,以此证明银行进账单是由赵某提供,银行询证函是由该事务所工作人员周某和赵某一起去该银行取回的事实,进而证实其已经履行了验资的相关程序。“周某只是代表受托方签字,并不能证明验资业务或发出询证函是由其办理的。如果此业务确实由周某办理,其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山东物流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异议。

    该银行的代理人认为,此份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和青岛物流公司签订的,与该银行并无关系,此案所涉银行询证函加盖的印章及提供的账号均非该银行出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份业务约定书并不能证明周某曾与赵某一起去该银行取回银行询证函,更不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全面履行了验资的相关程序。此案的争议焦点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所涉验资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定验资业务的机构,在执行所涉货币验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后,以经过核实的审验证据为依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此案所涉及两位自然人股东的资信状况和出资能力以及用于划缴出资款的存单或银行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验,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亲自向出具进账单的银行询证核实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是否到账,而不应仅以委托人提交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作为认定出资到位的依据,从而出具验资报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此案所涉验资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赵某与徐某20万元出资不到位,应在2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该通知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应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之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后,以经过核实的审验证据为依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此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涉两位自然人股东的资信状况和出资能力以及用于划缴出资款的存单或银行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必要的审验,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亲自向出具进账单的银行询证核实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是否到账,而不应仅以委托人提交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作为认定出资到位的依据,从而出具验资报告。因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尽到上述审验职责,在执行此案所涉验资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验资机构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一定要对出资人出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亲自进行必要的审验,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能仅凭出资人自己提交的进账单、银行卡等即认定出资到位而出具验资报告。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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