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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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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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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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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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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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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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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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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中分割(分配)的房屋可否再立遗嘱处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4-16 14:5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概要】在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
  原告父母崔玉书是被告王石臣的母亲,1981年被告王石臣的父母崔玉书和全家将其坐落在光明西道54号的正房八间院落,被告王石臣1981年1月至今沒有一间房是王石臣他自己建的,1989父亲“分家单”签订了协议,王石臣 王石军  王石平  王石永盖了章,对此房屋进行户主登记,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此房屋为共有。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遗房产,均无异亲议。1989年父亲夫妇将调整给五个儿子的房产,由长子王石云以“分家单” 的分家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父亲1989年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89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母亲夫妇1989年所立“遗嘱”。
原告崔玉书将其所建房屋因分家析产分给五个儿子,依登记被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未重新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原告的分家析产行为已经成立。1989年,原被告双方就房产达成协议的内容,以被告将分得的正房二间及前一间,后一间,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而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虽原被告房产所有权证为共有,[但双方是在附条件的情况下所立了“分家单” ],但因该所附条件其处分行为应符合双方真实意见,原告依次协议为依据主张该争议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应继续履行“分家单” 和赡养义务。
【 分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分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是自然人对自己合法财产做出的处分行为。在中国,“分家单”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在财产的归属方面,具有权利证明的“分家单”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对于分家单中已经处分的财产。
      分家古称“分家单”,仅指在兄弟之间以及兄弟与父母之间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分配,分家时必然产生的产权清单称为“分家单”,或“拨单”。分家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中国人家庭大、子女多的现实,虽然现在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以及中国人生育观念的变化,中国的家庭呈现出越来越小的趋势,严重削弱了进行分家的现实基础,“分家单”
         关键就在于存在的“分家单”的效力认定问题, “分家单”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效力。原告将自己的财产以分家的形式早在三十二年前就分给了被告,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没有涉及到基于分家单的继承问题,但是在民事行为也会出现存在分家单的继承纠纷问题,因此,对该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未提及分家单效力问题,可以说分家析产是典型的民俗问题,但是对于此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明确指出:在分家析产后,达成的分家协议应予以维护,私自变更已经析产的产权的遗嘱无效。因此,分家单不仅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继承纠纷时也是分配财产的重要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依法裁判是法官的重要使命,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能覆盖所有被认同的民俗习惯,所以在民事司法审判的个案中,“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已得到广泛认同,民俗习惯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经济秩序”,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民俗习惯都可以进入到司法审判领域,能够为司法审判所运用的民俗习惯必须为“善良风俗”。在处理民事司法审判的个案中,应当将“肯定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与“限制民俗习惯的不良影响”相结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以及强调司法为民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民俗习惯处理纠纷,以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的认可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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