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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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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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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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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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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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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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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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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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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家单”在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4-16 14:4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概要】

  原告老岳是被告小岳的爸爸,1986年老岳将其坐落在卢龙县岳各庄村中的正房三间院落一处分与小岳,被告小岳于1998年1月进行宅基地登记。1995年5月被告小岳因对老岳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村干部调解,小岳同意将以上房屋及院落退还给老岳,并签订了协议,同时将宅基地证交给老岳,但即将对此房屋进行户主变更登记时,被告小岳却不予配合,所以老岳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此房屋为其所有。

  被告小岳答辩称,这个房子是他盖得,当时分家时分给他了,分家后他就搬到榆林甸的丈人家那居住,老人就一直住在分给她的房子内居住。1995年的协议签字时怕老人生气,但是老岳当时说就是住着,有房本住着心里舒坦,这样就把房本给他了,但房子还是他的房,房本的名字也是他的。小岳还说,他没有不赡养老人的行为。

    【裁判结果及理由】

  卢龙县法院主审法官胡秀春认为,原告将其所建房屋因分家析产分给被告,被告已分得房屋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登记被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未重新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原告的分家析产行为已经成立。1995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房产及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内容中,以被告将分得的正房三间及院落给原告,解除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的约定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该协议因违法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虽然原被告在协议中处分了房产所有权,但双方是在附条件的情况下所立,但因该所附条件违法,其处分行为应不符合双方真实意见,故认定该行为无效。原告依次协议为依据主张该争议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已迁至榆林甸村并且居住,为照顾原告生活,该争议房屋应以原告居住为宜,被告继续履行赡养义务。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老岳的诉讼请求。

    【民俗介绍及由来】

  分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是自然人对自己合法财产做出的处分行为。在中国,“分家单”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在财产的归属方面,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对于分家单中已经处分的财产,也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再次进行处分。

  分家古称“分关”,仅指在兄弟之间以及兄弟与父母之间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分配,而不包括女儿在内。分家时必然产生的产权清单称为“分关书”,又曰“分家单”或“拨单”。分家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中国人家庭大、子女多的现实,虽然现在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以及中国人生育观念的变化,中国的家庭呈现出越来越小的趋势,严重削弱了进行分家的现实基础,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由分家而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在短期内并不可能消灭。

    【法官释明】

  处理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本案中存在的“分家单”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中的“分家单”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效力。本案中,原告将自己的财产以分家的形式早在二十五年前就分给了被告且已经过户给被告,被告已经拥有此财产多年并经营管理,在现实中,被告实际履行了赡养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要求要回二十五年前的分家财产是违背了民俗并且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所有权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此判决都予以认可,均未提出上诉请求,判决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案中并没有涉及到基于分家单的继承问题,但是在民事审判中也会出现存在分家单的继承纠纷问题,因此,对该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未提及分家单效力问题,可以说分家析产是典型的民俗问题,但是对于此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明确指出:在分家析产后,达成的分家协议应予以维护,私自变更已经析产的产权的遗嘱无效。因此,分家单不仅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继承纠纷时也是分配财产的重要依据,对于分家单中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再次进行处分,对分家析产再次进行处分的遗嘱部分为无效遗嘱。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依法裁判是法官的重要使命,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能覆盖所有被认同的民俗习惯,所以在民事司法审判的个案中,“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已得到广泛认同,民俗习惯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经济秩序”,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民俗习惯都可以进入到司法审判领域,能够为司法审判所运用的民俗习惯必须为“善良风俗”。在处理民事司法审判的个案中,应当将“肯定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与“限制民俗习惯的不良影响”相结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以及强调司法为民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民俗习惯处理纠纷,以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的认可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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