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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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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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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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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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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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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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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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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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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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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路损,保险拒赔是否合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11 12: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3日,车主陆先生驾驶自家车辆在青岛胶州湾大桥上因操作不慎,措施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导致高速公路路面、护栏等受到损失,共向高速公路公司支付油污路面费、散落物费、护栏维修费等共计17520元,陆先生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后陆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陆先生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到庭辩称,油污路面费用9000多元属于保险车造成的环境污染导致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散落物损失4000多元属于车辆损失,而陆先生未投保车损险。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散落物费用不属于车损而是支付的清理道路散落物的费用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不赔付保险车辆造成环境污染导致损失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无效。二、发票中载明的散落物属于清理散落物发生的费用,不属于车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畴。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陆先生损失。   

律师解析: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纠纷,该案件的焦点就在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其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那么怎样才算是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第一,要对免除保险公司义务和责任,或限制投保人权利的条款,用特殊字体、加粗字体、不同颜色字体等进行标注;第二,在投保单中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提示等;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将免责条款的字加黑、加粗,但是并未提供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这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保险时认真阅读相关保险条款,避免盲目签字,造成投保目的在出现时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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