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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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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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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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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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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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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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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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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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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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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丈夫打成骨折该如何提起索赔?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02 13:4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被丈夫打成骨折该如何提起索赔?
遭遇严重家庭暴力,妻子欲离婚,法院不予支持。在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受伤的妻子可以向丈夫索要损害赔偿吗?
    
        近日,**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打伤妻子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判决丈夫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林龙和小玲开了个夫妻理发店,生意还不错,但是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林龙说小玲爱赌博,小玲说林龙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今年3月22日中午,林龙正在给客人理发,他向妻子要电吹风,但妻子不给,林龙一怒之下直接抢过电吹风。小玲也被激怒,拿起一根铁管打向丈夫,结果铁管被丈夫一手夺过,两人扭打在一起,最终,小玲反被殴打致伤,右手环指、小指末节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达到轻伤的等级。
         此后,双方分居。小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久又提请检察院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林龙在得知妻子的伤情后,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对于离婚诉讼,**法院民事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最终一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小玲要求丈夫赔偿各类经济损失7万多元,而且坚决不同意调解。
  林龙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离婚前自己不应给妻子民事赔偿。再者,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小玲先拿铁管打被告人,对案件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夫妻间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被告人林龙虽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玲系夫妻关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据侵权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与婚姻法规定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必须在判决离婚时才能一并处理的规定,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竞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主选择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请求被告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在案证据中,夫妻二人对何方先挑起事端、何方先动手打人各执一词,无法确认小玲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故被告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持铁棍打人,对本案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相应减少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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