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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青岛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02 13:1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故意杀人罪青岛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
2003年11月的马某与受害人吴某因之前琐事发生矛盾,马某在晚饭饮酒后到吴某所在工厂找吴某理论,随后两人发生打斗,后马某回到自己工厂拿了一把剪刀回到打斗现场,在吴某扑向马某时,马某持剪刀捅向吴某,剪刀刺在吴某大腿根部,马某随后逃离现场,吴某因髁动脉离断失血死亡,自此马某过上了逃亡的生活,2011年11月被抓捕归案,青岛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马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会见了嫌疑人、复印并认真审阅了案卷,参加了庭审进行了辩护,并提出五点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合适。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3、本案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目无法纪,恶意找事是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4、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醉酒后一时冲动所致,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看到被害人受伤或死亡。5、马某一时冲动犯下罪行,但其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至于处以极刑或无期徒刑,建议在有期徒刑范围内给予刑罚。庭后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后以十万元赔偿金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法院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部分意见予以认定,另外,考虑到其悔罪认罪等因素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