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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车祸受伤无责,起诉保险公司获全赔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02 09:0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出租车司机车祸受伤无责,起诉客运责任险保险公司获全赔
案情:
2009年出租车车主兼司机的晁先生在营运等信号灯的时候,被张某驾驶的无证假军牌车辆逆行碰撞,致使晁先生与其两名乘客受伤,晁先生受重伤,出租车报废,经青岛市城阳区交警勘察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晁先生受伤后因肇事司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被逼无奈将住处楼房贱价出售换钱治伤。后晁先生委托本律师依法起诉驾驶员张某、车辆所 有人董某、车辆出借人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经等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城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予以支持,但因张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判决生效后逃逸,晁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努力追讨执行回赔偿17万元,扣除执行过程中相关花费,晁先生仍有29万元未能执行回来,此时张某等人已没有履行能力,为此,法院依法中止。执行期间本律师经有关途径了解青岛市的出租车均以出租车公司名义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后晁先生委托本律师依法起诉其车辆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和车损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辩称,在本案中晁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且其各项损失需要保险公司核损认定才能有效。本律师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本身就是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营运者的一种保障,一旦出现事故可以使司机和旅客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本案中晁先生受重伤在肇事者无力赔偿时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偿。
法院审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晁先生所在的益青出租车公司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为五座每座50万元,每座医疗费限额为12万元。另外,晁先生因道路事故因肇事者无力尚有29万元,并且新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2万元,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后可向肇事者追偿。最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晁先生赔偿人身损害部分23万余元;车辆损失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赔偿6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件涉及两个保险合同关系,第一个出租公司、出租司机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第二个是出租公司、出租司机与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驾驶员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依法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享有代为求偿权,依法可以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