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成功案例 >
淘宝购物维权,未获支持——韩磊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2-04 08:3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淘宝购物维权,未获支持——韩磊律师
案情简介:
甲使用本人注册账号在淘宝网购买一件卖家宣称羊毛含量50-70的衣服,收到衣服后发现吊牌上的羊毛含量为0.甲要求卖家退货,被卖方拒绝。交涉过程中,甲多次以电话、淘宝网云客服形式要求淘宝网提供卖家信息,以便起诉卖家,否则将把淘宝网列为被告,均被拒绝。于是甲遂将淘宝网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书面道歉,退还购物款150元,支付赔偿金500元,支付交通费、餐饮费共计1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后经法庭调查,法院认定事实为:
甲以淘宝会员向淘宝会员青青河边草的卖家购买一件冬款中青年羊毛衫,付款150元,卖家当天发货,三天后甲收到衣服,发现材质、面料与商品描述不符申请退款,卖家当天同意退款协议,甲与两日后填写EMS单号,并备注“你防欺诈,已起诉”十天后,淘宝网因买卖双方协议超时,淘宝超时自动确认收货,将50元货款打至卖方账户。
甲致电淘宝客服要求披露卖家信息,淘宝客服告知需要先实名认证,才能向其提供卖家信息。后甲告知淘宝客服,已起诉。随后,淘宝公司通知甲可以告知其卖家身份,甲明确表示不需要。
庭审中,甲明确表示就该产品存在实物与描述不符的问题并未向淘宝客服投诉。
最终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之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淘宝公司针对在网上进行销售的卖家设置了卖家认证流程,要求卖家发布销售物品信息前先进性实名认证,尽到了经营者的事前审查义务;淘宝公司在开庭前联系甲向其披露卖家信息,因原告明确拒绝未能提供,之后淘宝公司通过庭前提交证据及当庭出示卖家身份信息的方式向原告提供了青青河边草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信息不实。因此在淘宝公司已经提供销售者信息的前提下,甲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退还货款、支付赔偿金的先行赔付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