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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职工违背规章制度被辞退,未获任何赔偿——王兵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3-24 08:1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张某孕期被公司辞退未获得任何赔偿——王兵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部员工一职,双方签订了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关系,载明张某的工作职责为联系业务,与客户签署合同等,2014年8月张某怀孕,甲公司在本律师的建议下为其减轻了每月的考核任务量,但是工资待遇仍然保持不变,但是此后,公司发现张某在公司上班的时间愈来愈少,经常的翘班,平时未在单位时,部门领导与其联系时,或被告知在外跑业务或者就不接电话,有时经常接到客户投诉称联系不到张某,导致合同无法签署,表示如果在出现这样的事情将考虑其他合作商,就此,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张某说怀孕后身体不适,需要时不时的在家休养,无无法保证正常出勤和与客户保持联系,公司让其出示病假条时,张某拒绝出示,在此后仍然我行我素,后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不服,遂引发本案诉讼。
【承办过程】
王律师在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询问张某是否有调解意向,张某态度坚决,拒不调解,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于是,在庭审过程中我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一一出示了有张某签字的员工手册,明确载明了销售部员工出勤时间,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作为制度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由张某签字,即便出于孕期,亦应当严格遵守,而张某怀孕后未按工作时间正常出勤,未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向公司提供假条已经获得了双方确认,同时张某也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但表示自己在孕期,无需遵守上述规定。因本案无法调解,遂等待最终判决
【审判结果】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如上所述,张某的各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公司在批评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三期是女职工基于特殊的身体情况,无法保证满勤并超额完成任务的情况确实可能存在,但做为劳动者一方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的不便,否则,达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