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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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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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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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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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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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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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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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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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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职工违背规章制度被辞退,未获任何赔偿——王兵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3-24 08:1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张某孕期被公司辞退未获得任何赔偿——王兵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部员工一职,双方签订了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关系,载明张某的工作职责为联系业务,与客户签署合同等,2014年8月张某怀孕,甲公司在本律师的建议下为其减轻了每月的考核任务量,但是工资待遇仍然保持不变,但是此后,公司发现张某在公司上班的时间愈来愈少,经常的翘班,平时未在单位时,部门领导与其联系时,或被告知在外跑业务或者就不接电话,有时经常接到客户投诉称联系不到张某,导致合同无法签署,表示如果在出现这样的事情将考虑其他合作商,就此,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张某说怀孕后身体不适,需要时不时的在家休养,无无法保证正常出勤和与客户保持联系,公司让其出示病假条时,张某拒绝出示,在此后仍然我行我素,后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不服,遂引发本案诉讼。
【承办过程】
王律师在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询问张某是否有调解意向,张某态度坚决,拒不调解,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于是,在庭审过程中我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一一出示了有张某签字的员工手册,明确载明了销售部员工出勤时间,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作为制度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由张某签字,即便出于孕期,亦应当严格遵守,而张某怀孕后未按工作时间正常出勤,未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向公司提供假条已经获得了双方确认,同时张某也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但表示自己在孕期,无需遵守上述规定。因本案无法调解,遂等待最终判决
【审判结果】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如上所述,张某的各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公司在批评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三期是女职工基于特殊的身体情况,无法保证满勤并超额完成任务的情况确实可能存在,但做为劳动者一方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的不便,否则,达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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