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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判缓刑——郝洪超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18 10:4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持械聚众斗殴判缓刑——郝洪超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张某和赵某QQ聊天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双方约定到某地打架。当晚张某纠集刘某、王某等一方,赵某纠集孙某等另一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张某一方持棍棒将对方孙某打伤。赵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自首。经法医鉴定,孙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安立案后,将参与打架的双方抓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余被告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认定各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考虑到参与斗殴的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各被告人到案后存在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鉴于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