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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
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焦斐斐,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事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在处理问题上,善于观察,注重细节,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1378988893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404-408、517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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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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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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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罪成功辩护,获刑5年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11-25 11:0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入室抢劫罪成功辩护,获刑5年

案情:
   2014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董某、孙某(女)预谋后,到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对孙某同事实施抢劫,孙某在楼下实施观察报信,付某、董某在被害人上楼后对其实施捆绑等措施进行抢劫,并对受害人实施猥亵、拍裸照。逼问受害人银行卡密码,后又安排孙某前往银行查询提款,后因密码错误锁卡。三人离开受害人住所时孙某随手拿走了受害人的苹果手机、身份证、现金、银行卡。后三人被抓获,被告人孙某家属委托李瑞庆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孙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孙某一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人付某欺骗孙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人付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网络联系了董某预谋对徐以霞进行入户抢劫。被告人孙某直至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人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人的抢劫意图,才知道自己实际是参与了抢劫。衡量被告人孙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付某、董某来说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孙某.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付某,付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出气”诱骗孙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人付某联系董某进行预谋、策划,被告人孙某对抢劫意图一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 、主要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孙某提供的,犯罪用的手套、口罩、、相机、包头的衣服等都是被告人付某和董某提供的。
  3 、被告人孙某故意输错银行卡密码,致使银行卡被锁,从而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另外,被告人孙某被传唤后,如实的告知了被告人付某的住处,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付某。
  三、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并非惯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孙某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因交友不慎造成,出于对男朋友的信任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后被告人孙某是后悔不已,对受害人表示歉意,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四、被告人孙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孙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表现:
1、本案件发生前和发生的初期,被告人孙某并不知道付某、董某蓄谋抢劫徐以霞,其没有犯罪故意。直至付某让其到徐以霞处并要求其前去银行查询取款,孙某才恍然大悟,明白了他们的犯罪意图,但是其在付某的哄骗下仍前往银行查询。其主观上并不打算抢劫徐以霞,并不打算占有徐以霞的财产。
2、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并没有对受害人徐以霞实施暴力及其他任何手段,相比其他两被告人实施的捆绑、猥亵、威胁、拍裸照等手段,其犯罪情节轻微。
3、被告人孙某拒绝了付某、董某从徐以霞账户取款的要求,前往查询时故意输错密码,致使银行卡被锁,这样也就保证了付某和董某丧失了取款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实施了犯罪中止的行为,避免了徐以霞的存款被劫。
4、被告人孙某主动将付某和董某准备用来要挟徐以霞的裸照删除,这也说明了孙某并不打算抢劫和要挟徐以霞,其主观上也体现了较小的恶性。
5、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均已退还,未作任何处分。
五、从被告人孙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看,可以看出其没有抢劫的必要,实际参与抢劫也并非主观自愿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经济状况不错,差不多每月都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没有为了钱财去抢劫别人的需要,更何况是熟人,其主观上还是因为与徐以霞有矛盾,要教训一下她。而本案另外两名被告经济状况都极差,两人的犯罪的意图是明确的,就是要抢钱。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系从犯,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而且系初犯,情节轻微,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孙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事实犯罪的危害程度,辩护人恳请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付某、董某属于主犯,孙某属于从犯,孙某自愿认罪、主动坦白供述,一审判决付某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猥亵妇女罪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三年;判决董某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猥亵妇女罪三年,合并执行十二年;判决孙某抢劫罪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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