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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罪成功辩护,获刑5年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11-25 11:0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入室抢劫罪成功辩护,获刑5年
案情:
2014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董某、孙某(女)预谋后,到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对孙某同事实施抢劫,孙某在楼下实施观察报信,付某、董某在被害人上楼后对其实施捆绑等措施进行抢劫,并对受害人实施猥亵、拍裸照。逼问受害人银行卡密码,后又安排孙某前往银行查询提款,后因密码错误锁卡。三人离开受害人住所时孙某随手拿走了受害人的苹果手机、身份证、现金、银行卡。后三人被抓获,被告人孙某家属委托李瑞庆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孙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孙某一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人付某欺骗孙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人付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网络联系了董某预谋对徐以霞进行入户抢劫。被告人孙某直至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人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人的抢劫意图,才知道自己实际是参与了抢劫。衡量被告人孙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付某、董某来说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孙某.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付某,付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出气”诱骗孙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人付某联系董某进行预谋、策划,被告人孙某对抢劫意图一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 、主要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孙某提供的,犯罪用的手套、口罩、、相机、包头的衣服等都是被告人付某和董某提供的。
3 、被告人孙某故意输错银行卡密码,致使银行卡被锁,从而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另外,被告人孙某被传唤后,如实的告知了被告人付某的住处,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付某。
三、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并非惯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孙某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因交友不慎造成,出于对男朋友的信任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后被告人孙某是后悔不已,对受害人表示歉意,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四、被告人孙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孙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表现:
1、本案件发生前和发生的初期,被告人孙某并不知道付某、董某蓄谋抢劫徐以霞,其没有犯罪故意。直至付某让其到徐以霞处并要求其前去银行查询取款,孙某才恍然大悟,明白了他们的犯罪意图,但是其在付某的哄骗下仍前往银行查询。其主观上并不打算抢劫徐以霞,并不打算占有徐以霞的财产。
2、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并没有对受害人徐以霞实施暴力及其他任何手段,相比其他两被告人实施的捆绑、猥亵、威胁、拍裸照等手段,其犯罪情节轻微。
3、被告人孙某拒绝了付某、董某从徐以霞账户取款的要求,前往查询时故意输错密码,致使银行卡被锁,这样也就保证了付某和董某丧失了取款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实施了犯罪中止的行为,避免了徐以霞的存款被劫。
4、被告人孙某主动将付某和董某准备用来要挟徐以霞的裸照删除,这也说明了孙某并不打算抢劫和要挟徐以霞,其主观上也体现了较小的恶性。
5、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均已退还,未作任何处分。
五、从被告人孙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看,可以看出其没有抢劫的必要,实际参与抢劫也并非主观自愿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经济状况不错,差不多每月都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没有为了钱财去抢劫别人的需要,更何况是熟人,其主观上还是因为与徐以霞有矛盾,要教训一下她。而本案另外两名被告经济状况都极差,两人的犯罪的意图是明确的,就是要抢钱。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系从犯,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而且系初犯,情节轻微,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孙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事实犯罪的危害程度,辩护人恳请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付某、董某属于主犯,孙某属于从犯,孙某自愿认罪、主动坦白供述,一审判决付某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猥亵妇女罪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三年;判决董某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猥亵妇女罪三年,合并执行十二年;判决孙某抢劫罪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