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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抢劫罪成功辩护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03 13:4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强奸幼女、抢劫罪成功案例
办案经过
城阳区人们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某商业街的民房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幼女张某,后抢劫张某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杨某某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抓获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要求为其辩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情了解案发过程,联系受害人家属争取获取谅解。庭审过程中本辩护人 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积极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杨某某系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庭酌情考虑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当天晚上喝了大量的酒,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疑处于醉酒状态、是在大量饮酒后一时失控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准备、策划等一系列等活动后最终实施。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较之那些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醉酒的人因醉酒致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也就说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因醉酒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是为医学所证明了的。被告人杨某某当天晚上喝了8瓶啤酒,无疑处于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必然会有所降低,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此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4、抢劫案件中,抢劫所得赃物已退还给受害人,未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小,未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强奸案件中,被告人的奸淫行为是在被害人的体外进行的,只是接触到了被害人阴部,精液排在被害人体外,较之一般的强奸罪而言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恳请法庭酌情考虑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家属方面愿代替被告人补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对其造成的伤害。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家属对此表示满意,不再上诉。
有判决书为证。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及各类非诉讼业务等各类案件,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执业期间始终秉承务实、真诚的原则全心全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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