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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成功辩护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03 13:4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杨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并请法院予以依法采纳。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寻衅滋事罪,被告认罪,这个我们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有多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现陈述如下:
1、被告在事发时因为喝醉了,所以双方发生争执后就回家了,第二天朋友告知其晚上发生的事情后,其主动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询问,得知对方报警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发生的经过,其行为属于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2、被告以前从来没有劣迹,没有犯罪记录,其所居住的社区和工作的单位证明其行为良好。其这次犯罪属于酒后一时冲动,系初犯,希望能从轻处罚。
3、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深感内疚,案发后多次积极要求家人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经过多方努力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还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4、被告人家庭状况特殊,上有老下有小,父母都已70多岁,体弱多病,常年服药。孩子正在上学,其对象也有病无劳动能力。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都靠被告人维持。虽然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考虑其特殊的家庭背景,恳请合议庭能够从轻处罚,给他的家庭一个生活的希望!
因此,恳请合议庭考虑当事人的各种情形,能够从轻减轻处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人确实触犯了法律,其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是值得被告人反思与检讨的。被告人也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有其明确的原则和目的,惩戒和教育是相结合的。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我希望合议庭依法审查,严格司法,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涛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本案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宣判杨某某拘役3个月,因为其被羁押4个月,因此在宣判当天直接就放出来了。家属非常感谢辩护人。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部主任,青岛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城阳区知名律师、即墨市知名律师、青岛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涛律师从业多年,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的研究,多年来,成功辩护数千起重大刑事案件,凭借优质的服务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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