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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
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焦斐斐,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事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在处理问题上,善于观察,注重细节,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1378988893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404-408、517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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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吸毒罪,获刑一年两个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4-26 14:0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份刘某某尚某某与在刘某某处吸毒的三人被城阳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刘某某供述了其向尚某出售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后刘某某与尚某被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吸毒罪刑事拘留、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刘某某亲属委托本所李瑞庆律师进行辩护。本所李瑞庆律师多次会见刘某某、查阅了相关案卷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律师辩护意见:
   李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事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某容留徐某等人吸毒的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此事实不应认定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理由如下:
1、根据刘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其对徐某等人的吸毒行为不知情;
2、根据尚某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其并没有告诉刘某某自己向徐某出售毒品,以及徐某等人在吸食毒品的事实,尚某也为说明刘某某知道徐某等人吸毒的事实;
3、根据徐某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其只是说刘某某“应当知道他们在吸毒”,并不是肯定刘某某一定知道,也没有说明刘某某应当知道的理由;
4、根据上述三人的供述从徐某进门到警察进门对他们进行抓捕,刘某某仅和徐某有简短见面和对话,后刘某某在一直在其房间内,且房门是关着的。
综合上述证言和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徐某等人在其住处吸毒的事实,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刘某某构成容留徐某等人吸毒犯罪。
二、对于本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和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本案件的询问笔录的时间可以看出刘某某是第一个被询问的,也是第一个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和贩卖毒品的罪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和出售毒品的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且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刘某某在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毒品的好奇才导致其出现犯罪行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容留吸毒危害他人或是获取利益的想法,在容留吸毒的过程中也并未获得收益。
另外,对于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行为,其主观恶性也较小,第一,岂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因卖与他人毒品而获得收益;第二,其向尚某出售毒品与通常的贩卖毒品犯罪截然不同,起因是刘某某欠尚某欠款,尚某提出用吸食剩余的毒品抵账,并非刘某某刻意出售毒品。
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后,主动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在看守所对自己行为也是悔恨不已,决心彻底与毒品绝缘,彻底改过自新。
3、被告人容留吸毒的次数少、规模小,贩卖毒品数量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可以认定的总共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前两次容留一人,第三次容留两人,其容留行为人数少、规模小,未在公共场所,没有获得经济收益,并且非主动联系或组织容留他人吸毒,属于同住人员共同吸毒行,因此,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于刘某某的贩卖毒品行为,其贩卖数量仅0.4克,属于数量较小,此次买卖也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一个抵账行为,被告人刘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但其内心并非想要去贩卖毒品,因此,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自首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城阳法院采纳了李瑞庆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特别是对本案从轻减轻处罚至关重要的事实和情节的辩护意见,例如自首的认定、第三次容留吸毒事实的否定,最终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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