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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赠与财产应返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11-30 08:4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简介】
田某(男)旅游期间,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认识江某,其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田某于2012年3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18.8万元与江某账户,并附言“购车”,江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次年5月,江某提出分手。田某要求江某返还汽车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承办过程】
王兵律师作为田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接手此案后,我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8.8万元是否应当返还于田某,而非讼争的汽车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首先,从田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单来看,田某实际给付18.8万元于江某,江某也确实在此款转账以后购买了一辆别克君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该涉讼汽车实际上系田某所出资购买的。但是田某并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只是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男方正常的赠与行为。我告诫对方,恋爱期间田某出资为你购买的iphone,ipad,家具和首饰可以作为恋爱期间男方正常的赠与行为,但是像汽车房子这样的大宗商品是不会作为一般的商品赠与的,而是他想与你结婚而为你购买的。对方听后称最多补偿给原告1万元,又经过多轮协商,江某愿意最多给付3万元。由于在诉讼前我作为原告代理人一直在力主调解,但对方完全无调解诚意。所以本案最后只能以诉讼的手段解决。
此案于2013年8月20日在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后经过庭审,在我与原告多次工作后,原告也顾及多年感情,可以做出让步,被告最后在法律的权威下认清了自己的行为,并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
【审判结果】
在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原告同意被告给付12万元,此事终结,以后无任何纠纷。
【办案总结】
这一结果实质上是原告的底线,律师做为风险代理,并完成了相关的诉讼保全后,当我方主要证据已经搜集,其实案件的结果已经明朗,但是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