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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获得宅基地反房屋,父母又遗嘱处分是否有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9-29 12:1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分家析产获得宅基地反房屋,父母又遗嘱处分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1981年大儿(称老大)结婚成家,后父母与老大夫妻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分家,将旧房三间分与老大夫妻,新房四间分与二儿(称老二),分家时老二年方十八。老大夫妻坚决不同意,因老大儿媳结婚前要求住新房老大父母也已经答应,分家时有分给旧房三间就不同意,但是父母有坚持如此分家,并为此事吵闹了五六天,后老大拧不过父母与妻子搬至旧房居住,后自建新房五间。分家后老二与父母及两个妹妹共同居住、生活,1986年父母又以老二名义申请宅基地为老二建房五间,此后老二结婚在此一直居住至今,分家后父亲让参与分家的见证人(父亲弟兄)书写了分家单,但是分家单未有任何人签字。1991年全国农村宅基地普查确权登记,老二分得的四间房屋仍登记在父亲名下。2012年老二级媳妇逼迫父母过户房产对母亲大打出手,二妹妹报警处理,笔录中母亲与二妹均称房子是父母的。2012年底父亲卧病在床,在两见证人的见证下与妻子共同立下遗嘱其名下四间房屋由弟兄两人继承,后同一年父母两人先后去世。老二起诉老大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父亲名下的四间房属于其所有,接到起诉后老大委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瑞庆律师代理处理此案,庭审中老二出具了分家单、过户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1981年分家时此房分给自己,根据分家单的效力自己享有四间房的所有权。
李瑞庆律师针对原告的证据调查了相关情况,询问了证人,调取了老二名下房产、老人名下房产的登土地记表,提出了三条代理意见:1、根据农村分家习惯以及通常分家的形式和内容要件,本案中第一次分家不成立,老二没有取得四间房的房屋所有权;2、即便第一次分家成立,但是根据房屋登记情况、宅基地使用原则实际上父母与老二存在二次分家析产的行为,即老人为老二建设新房五间后,将原本分给老二的四间房留给自己养老居住,这符合同村习惯和一户一宅基地原则;3、两老二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应依照遗嘱进行继承。
法院判决:
法院认可本律师提出的第二条二次分家确权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按照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