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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质量纠纷,索赔巨额违约金被驳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6-28 14:0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管道质量纠纷,索赔巨额违约金被驳回
案情:
2011年6月青岛xx管业公司(简称A公司)与青岛xx市政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供水管供销合同,为其施工的青岛xx房产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某房地产项目给水工程提供管子,合同签订后A公司从青岛xx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定购了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的管材,后管道施工结束,B公司打压试验发生保管,随后找到A公司和D公司现场勘验,两公司承认存在管道质量问题,并带C公司和B公司人到E公司检验,E公司也承认质量问题,经多方多次协商,因赔偿总额最终未能谈妥,B公司起诉A公司、D公司、E公司要求赔偿重新施工损失和违约金损失200余万元,A公司收到传票后委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瑞庆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根据申请对施工损失和因逾期完工对C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重新施工损失65万元,违约金150万元。B公司提交了管道质量问题的证据、有C公司法定代理人签字的司法鉴定费发票、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合同、鉴定施工损失和违约金损失的鉴定报告书。
律师分析:
对本案李瑞庆律师认为,(1)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程施工扩大了损失不应由被告来承担;(2)工程造价咨询所无鉴定违约金资质,鉴定结论无效;(3)鉴定费发票有发包人C公司法定代理人的签字,并结合我们调取的工商登记材料可以看出B公司和C公司财务、人员、人格混同,虽然股东经过3次股权变更后,名义上的股东互不牵扯,但是实际上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即C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两公司之间不可能因为工程延期而支付违约金,无论如何支付均是其两公司内部财务问题,未能有实际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1、E公司支付B公司重新施工损失65万元,支付违约金损失150万元;2、A公司和D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通过我们据理力争,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E公司支付B公司重新施工损失65万元。2、A公司和D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违约金损失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