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国际商务港406室,电话:18953267699
请求事项
请求对崔某某非法经营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28日因非法经营烟草一案,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已被羁押102天,根据申请人阅卷可以看出,莱西市公安局移送案卷的证据存在问题,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法证据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计算,崔某某的涉案金额应为21934元,该数额并未达到犯罪数额,崔某某可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退一步讲即便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目前的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判断,其刑期也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崔某某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适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此,请求贵院对崔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予以准许。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