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5-23 09:5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 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张秋华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欢迎来电咨询,竭诚您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8561842732,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