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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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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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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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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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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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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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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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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价值重构: 建立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4-28 14:2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一、给被告以一个人道的心理安慰
 
  我们必须承认,即使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格局中,所有的涉罪主体都是被侦查机关怀疑为有罪而逮捕拘留,进而被检察机关指控为有罪而送上法庭,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真的都是实施了货真价实的犯罪违法行为。也许这些人犯在实施犯罪时也是忘乎所以,穷凶极恶的,其中一些人不乏已经沦为人类的渣滓。然而一旦东窗事发,被缉拿归案锒铛入狱,在强大的国家机器前面,再强悍的罪犯、甚至官至一方的封疆大吏,远者如昨日的薄熙来者,近者诸如诸多的“大老虎”们也都是一个弱者。为了体现人类的怜悯和应有的人道主义精神,确保他们应有的诉讼权利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保证是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须臾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更何况我国刑事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时刑辩律师的及时出场,不但可以给予涉罪人员诸多的法律帮助,及时为他进行各种无罪、罪轻或者获得较轻处罚的辩护,而且也给予这些涉罪人员一个应有的人道主义的心理安慰,这是现代律师制度不可忽视的一个应有元素。
 
  二、给公诉以一个平等的力量制约
 
  在现代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机关专事揭露犯罪、指控犯罪、要求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社会角色,是国家的一个公诉权力机关,凭借着国家力量的强大背景,这种公诉活动往往都能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国家公权力没有受到有力的制度性限制,因此它必然要时时显示出它高大的的身躯、发达的肌肉和强大的力量。更何况国家公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拥有强大力量而使人容易感到恐惧的利维坦,一旦实施不当,也会给社会成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这种伤害就其绝对数量而言,已不在极少数和偶然而为。但是在今天人们已经知道,所有的已被平反的冤假错案都是一些“货真价实”的冤假错案,甚至有些是司法机关刻意制造的,有意放纵的、故意不想认错而一错再错的。曾经有有心人指出过:“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此言诚哉。由此人们就必然会想到如何防止这些悲剧不再重演。
 
  人类社会在和大自然作抗争的过程中发现了三角形结构最为稳定的物理原理,这一原理同样可以运用到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所以各种三角形的制度设计应运而生,现代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结构就其表现形式来说也是一种三角形的结构模式。在这种结构模式中,审判机关作为一种居中审判的机关必然被要求跳出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范围,不与其中任何一方结盟或者对立。而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控罪主体与涉罪主体只不过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于是,刑辩律师的在场和尽心的辩护就是给原先一极独大的公诉机关一个有力的制度制约和另一种力量的抗衡。
 
  三、给结果以一个公正的程序见证
 
  西谚有语:“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但何为正义,千百年来人类一直进行着艰难的探索,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得出一个人人都满意的结论来。不过法学家们一旦将争议划分为法律实体的正义和法定程序的正义后,虽然对前者的探索仍然在路上,但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却已经大大接近了,这就是:司法机关对一个刑事案件的裁决结果,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公正。于是正义必须要通过看得见的程序加以表现才能实现,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被各种观念的所接受和承认。裁判的表现不仅为当事人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同样在刑事诉讼的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的所作所为,审判机关的一举一动,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无法逃脱旁听者的观察角度和观察眼光,作为深谙法律、熟稔法理的刑辨律师更是心知肚明,于是会给司法机关一种无形有意的心理制约。如果说,实体正义往往体现着一种道德的价值取向,人们总是习惯于用内心确认、良心道德的评价标准来衡量一个案件判决结果的正义是否,而程序正义则不存在道德属性,但是却是一种普适性的正义。
  
  对任何一个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都是一个生杀予夺的过程,总是有人欢喜有人愁。作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他们在作案时的侥幸心理、审理时的避重就轻,判决时的希冀从轻发落都是一种人之常情,更不用说那些被抓错、诉错或者判错的被冤枉的社会成员,多么希望正义如期降临。不管刑事判决书如何言辞确确、证据凿凿、罗列罪名、引法据典,深析法理,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涉罪当事人对刑罚结果都有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个连刑辩律师都能够心服口服接受的判决结果,对下判的司法机关来说,何尝不是一种法律之外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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