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10-27 10:3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10月28日《长沙晚报》)
此次刑法修正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事实上,这与上一轮刑法修订思路一脉相承……立法层面的连续削减死刑,无疑强化了民间关于“死刑淡化”的心理预期。在此前提下,舆论的反应颇堪玩味:其中一部分声音,乘机又放出“废除死刑”之论调;另一部分人却忧心忡忡,痛心疾首于“法律的退缩”。在我们的文化语境内,死刑的存废与增减,从来都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司法议题,更多的时候,它牵涉到全社会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认同。
中国社会,素来有重刑主义的基因,其最极端的体现,便是衍生出诸如“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类的正义观。有鉴于此,死刑的存在一贯极具民意基础。即便此次刑法修订只是削减了9个死刑罪名,也引发了好多人的不解。他们担心,此举会否对受害人不公、会否构成对恶性犯罪的纵容?
其实,对罪犯施加刑罚,无非基于如下考量,即“避免其继续施害”、“惩戒已犯罪行”、“补偿受害者”、“教化社会风气”等。但为达成这些目的,多数时候并不是“非杀不可”。以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为例,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等经济犯罪,因不涉及直接的蓄意杀人情节,理所当然不必“一杀了之”——削减死刑,既是为了规避道德隐患,尽可能绕开法条与人伦之冲突;也是为了降低司法风险,尽量减少因错审误杀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刑法修订削减死刑,无损于法律的权威,但惟有建立起清晰具体、有可操纵性和实施秩序的刑事制裁体系,才能最大程度给予全社会以信心和信仰。说到底,任何人对于死刑的认同,都不应超越于对法律的认同。所以,我们必须习惯,遵从法律的逻辑和伦理判断,来重新定位死刑的意义。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减少死刑罪名,是立法层面释放人道主义的善意之举。至于此举会否减弱法律的震慑功能,实则无需悲观。众所周知,法律之权威,从来不只建构在死刑的基础上。为了惩戒犯罪、预防犯罪,立法和执法环节,还有很多方式可用。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比如,针对恶性犯罪,制定更多“确定的法定刑”,通过压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严控缓刑减刑滥用等手段,强化制裁力度;再比如,激活刑种的综合运用,以自由刑、罚金刑、资格刑、管制刑的深度组合,来更有效率地实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