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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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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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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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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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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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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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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辖权裁决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10-20 18:3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介绍]

  裁判要旨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本委管辖为由驳回申请的案件属于未进行仲裁。一方当事人依据不服裁决可起诉的裁决内容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后,受移送法院应当审理是否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案情

  原告孙某自己是被告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职工,电建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与同岗位职工不能享受同等待遇为由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东平县龙山职业介绍所自20055月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孙某派遣到电建公司工作。据此,该委员会于2008722日作出(2008)582号仲裁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该委员会管辖,驳回了孙某的申请请求。次日,孙某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同日受理。电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孙某的用人单位系东平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云南省富源县,本案应当由东平县法院或者富源县法院管辖。2008827日,历城区法院作出(2008)历城民初字1530号 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书均证明原告的用人单位系东平县龙山职业介绍所,因该介绍所已被注销,其相关权利义务由开办单位即就业 办承担,而其住所地在东平县,故电建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照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电建公司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且未经仲裁为由认为法院无权直接受理,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相关法规]

  一、本案是否经过了仲裁程序

  本案中,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582号仲裁决定书中的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表明其已经完成了仲裁程序,具备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实际上,本案尚未进入仲裁程序。理由如下:其一,双方当事人在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只争议了仲裁管辖权,该仲裁委就以不属本委管辖驳回了原告的申请请求,本案实际上未进入实质仲裁程序就终结了仲裁。未进入程序就终结,更不必说完成仲裁程序了;其二,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仲裁决定书的格式用语,并不能表明本案已经完成了仲裁程序。并且,该仲裁决定书使用此格式用语本身就欠妥当;其三,仲裁委以不属本委管辖驳回原告申请,与裁决不予受理、逾期不作出裁决不同,前者是告知本案应由其他仲裁机关仲裁,只相对消灭了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权,而后者是对该劳动争议不予仲裁,绝对消灭了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权。综上所述,本案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尚未完成。

  二、应当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起诉条件对仲裁裁决不服

  认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概括性不服,即只要不愿服从仲裁决定,不论不服的内容如何,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裁后审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只要劳动者经过了仲裁机构的仲裁,不论结果如何,均应视为已经过了仲裁,法院应当受理的观点,是错误的。

  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实体处理不服。这是因为,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就劳动争议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三是对实体争议裁决不服。这三种情形都是对劳动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包括明示或默示的不予处理)。 而本案劳动争议在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该仲裁委只是告知原告不属本委员会处理,言外之意是其他仲裁委员会才是有权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争议事 项未作出实体处理,本案也就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请求事项均是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终局 的事项,仲裁后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先裁后审的是一种实体性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由原告首先向东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受移送法院应当审理是否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这里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指已经审结案件的生效裁判。与此相对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是指其他案件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而历城区法院移送来的案件并未审理完毕。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是在裁判主文或裁判理由中直接确认的事实,历城区法院的裁定并没有直接确认已完成仲裁程序的事实。

  第一,在历城区法院,双方当事人只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了争辩,对仲裁程序是否完成尚未进行陈述和辩论,如依据该裁定忽略当事人争议的程序事项(法院受理的条件是否已全部成就)径行审判,会损害被告的陈述和辩论权。

  第二,历城区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只能说明东平法院审理该案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即具备了受理该案的部分条件。这与受理条件全部成就后的应当审理并不等同。受移送法院驳回起诉与移送管辖的裁定并不矛盾。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此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先裁后审的 目的,是为了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方便查清事实的优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本案未经实体裁决,法院受理后有许多事实需要查明,但由于法官不像仲裁员那样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该企业的劳动合同情况等优势,在查清这些事实时难以做到准确、高效,也就不利于本案争议的及时化解。而劳动争议仲裁更有利于及时、准 确地化解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解析

  本案争议可以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本案是否经过了仲裁程序;二是应当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起诉条件对仲裁裁决不服”;三是受移送法院应当审理是否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本案是否经过了仲裁程序

  本案中,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582号仲裁决定书中的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表明其已经完成了仲裁程序,具备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

  实际上,本案尚未进入仲裁程序。理由如下:其一,双方当事人在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只争议了仲裁管辖权,该仲裁委就以不属本委管辖驳回了原告的申请请求,本案实际上未进入实质仲裁程序就终结了仲裁。未进入程序就终结,更不必说完成仲裁程序了;其二,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仲裁决定书的格式用语,并不能表明本案已经完成了仲裁程序。并且,该仲裁决定书使用此格式用语本身就欠妥当;其三,仲裁委以不属本委管辖驳回原告申请,与裁决不予受理、逾期不作出裁决不同,前者是告知本案应由其他仲裁机关仲裁,只相对消灭了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权,而后者是对该劳动争议不予仲裁,绝对消灭了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权。综上所述,本案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尚未完成。

  二、应当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起诉条件对仲裁裁决不服

  认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概括性不服,即只要不愿服从仲裁决定,不论不服的内容如何,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裁后审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只要劳动者经过了仲裁机构的仲裁,不论结果如何,均应视为已经过了仲裁,法院应当受理的观点,是错误的。

  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实体处理不服。这是因为,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就劳动争议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三是对实体争议裁决不服。这三种情形都是对劳动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包括明示或默示的不予处理)。 而本案劳动争议在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该仲裁委只是告知原告不属本委员会处理,言外之意是其他仲裁委员会才是有权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争议事 项未作出实体处理,本案也就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请求事项均是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终局 的事项,仲裁后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先裁后审的是一种实体性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由原告首先向东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受移送法院应当审理是否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这里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指已经审结案件的生效裁判。与此相对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是指其他案件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而历城区法院移送来的案件并未审理完毕。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是在裁判主文或裁判理由中直接确认的事实,历城区法院的裁定并没有直接确认已完成仲裁程序的事实。

  第一,在历城区法院,双方当事人只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了争辩,对仲裁程序是否完成尚未进行陈述和辩论,如依据该裁定忽略当事人争议的程序事项(法院受理的条件是否已全部成就)径行审判,会损害被告的陈述和辩论权。

  第二,历城区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只能说明东平法院审理该案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即具备了受理该案的部分条件。这与受理条件全部成就后的应当审理并不等同。受移送法院驳回起诉与移送管辖的裁定并不矛盾。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此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先裁后审的 目的,是为了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方便查清事实的优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本案未经实体裁决,法院受理后有许多事实需要查明,但由于法官不像仲裁员那样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该企业的劳动合同情况等优势,在查清这些事实时难以做到准确、高效,也就不利于本案争议的及时化解。而劳动争议仲裁更有利于及时、准 确地化解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受移送法院根据未经仲裁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不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作出的(2008)历城民初字1530号民事裁定书不相冲突。

[案情结果]

  裁判

  省东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该委员会管辖驳回原告孙某的 申请请求,本案未进入实质的仲裁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条件尚未成就。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的争议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移送案件的裁 定只确认了本院可以管辖的事实。在劳动仲裁机关未对本案所争议事项进行裁决前,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该裁定宣布后,原告提起上诉,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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